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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n(根据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X号修订,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n\n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保障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演出经营主体和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n\n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n(一)售票或者包场的;\n(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n(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n(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n(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n\n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含有《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内容。\n\n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n\n第二章 演出经营主体\n\n第五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n\n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n(二)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n(三)有相适应的资金;\n(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n\n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或者委托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n\n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n\n第八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n\n第三章 演出审批\n\n第九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n\n第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n(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n(三)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相应的演出内容说明;\n(四)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n(五)演出场所的场所证明;\n(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n(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n\n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n第十二条 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请,或者通过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请。\n\n第十三条 对于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可以按照应急审批程序办理。\n\n第四章 演出规范\n\n第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内容负责,不得含有下列情形:\n(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n(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的;\n(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n(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n(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n(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n\n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n\n第十六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票价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操纵票价。\n\n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n\n第十八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出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演出资质的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n\n第五章 监督管理\n\n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性演出信用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n\n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市场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n\n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n\n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市场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演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n\n第六章 法律责任\n\n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n\n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有假唱、假演奏等欺骗观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n\n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哄抬票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n\n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n第七章 附则\n\n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n(一)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的机构;\n(二)文艺表演团体,是指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文艺表演活动的团体;\n(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和服务的经营单位。\n\n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国家关于营业性演出的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n\n就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文化和旅游部所有。\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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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20 12:59:30